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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在职硕士研究生全国联考南京大学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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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定于10月28日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场安排:
  所有考试地点选择南京并参加公共管理硕士、公共卫生硕士、会计硕士、军事硕士的考生集中在南京大学鼓楼校区考试。安排在2个区域(“:”前是考点名称,“:”后是报考硕士学位类别)。
  (1)南京大学鼓楼校区教学楼(南京市汉口路22号):公共卫生硕士、军事硕士、公共管理硕士(考场号:013-026);
  (2)南京大学鼓楼校区逸夫馆(南京市汉口路22号):公共管理硕士(考场号:027-048)、会计硕士。
 
  二、考试用品:
  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二代居民身份证)、手表、钢笔、圆珠笔、无存储和编程功能的电子计算器、2B铅笔、橡皮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全国联考科目均需用铅笔涂卡。
 
  三、其他事项:
  1、考试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考生须在考试正式开始前15分钟入场完毕。开考15分钟后禁止入场。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离场。
  2、入场身份验证:本次联考的考点入口处设有考生持二代身份证和准考证入场的校验环节,因本考点考生人数较多,请考生们尽早前往,按照要求安静排队、依次校验身份后进入考点,并在教室外区域候场。如开考前15分钟仍未完成校验的考生可先行入场;待开考15分钟后,由各考场监考教师对未完成身份验证的考生实施二代身份证、准考证的核对。入口校验点开放时间为:上午7:45——8:45,下午1:45——2:45,其余时间停止校验且禁止入场。
  3、考试监督电话:025—83594524。考试举报信箱:njuyzb@163.com
  4、不得携带文字资料、纸张、涂改液、修正带、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等)和具有记忆、存储、查询、翻译或编程功能的电子用品等进入考场。
 
 
 
南京大学研究生院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考 生 守 则
 
  1.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诚信应考。
  2. 凭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其他人员为港澳台身份证件、华侨身份证或外籍护照)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名,届时,考生须按要求如实填写提交本考试管理所需的个人信息和电子照片,并对签字确认的考试报名信息承担法律责任。报名信息一经签字确认不得修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
  3. 在考试前一天到考试地点了解考场位置、考试时间等相关注意事项。考试期间不得提前离场,因特殊原因离开考场的考生,须在对外封闭的场所休息、等待或治疗,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考点。
  4.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考生须凭准考证和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到指定地点验证入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5. 考生须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入场完毕,监考员随即开始宣读考试注意事项(考场指令)。考生应认真听取,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如因考生个人原因未能听取或完整听取,后果自负。
  6. 考生须按考号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查。
  7. 考生须按照“考场指令”要求,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笔在答题纸(卡)上填写考生姓名、考号、答题,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除规定位置外,不得在其它地方做任何标记。
  8. 开考指令发出后方可开始答卷。
  9. 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的秩序。在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有偷看、传递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卡)及抄袭或让他人抄袭等行为。
  10. 遇有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须先举手请示,经监考员同意后方可提问。对试卷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11. 考试结束指令发出时,考生必须立即停笔,坐在原位,等待监考员收齐考试材料、核对无误并在准考证上签字、宣布可以离场后,方可退出考场。经监考员签字的准考证作为考生交卷的凭据,请妥善保存;若准考证未经监考员签字,所产生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12. 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等所有考试材料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13. 考试过程中,涉嫌违规的考生接到《违规处理告知书》后,可以选择继续考试(被取消考试资格的除外)或放弃考试,但必须保持冷静,不得在考场内与工作人员争吵,不得影响其他考生正常考试。考试结束后,可按照《违规处理告知书》告知的权利和办法,书面申诉。在考场内有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过激行为者,将被带离考场,取消考试资格。
  14. 请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任何违规作弊行为。一经发现,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暂停本考试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学生参加考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学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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