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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研究生招生网招收研究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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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招生工作要努力贯彻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
       一、招生机构及职责 
       硕士生招生工作由校、院(系)分级负责。
       1、学校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硕士生招生工作。其任务是执行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硕士生招生工作方针、政策、办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相关工作细则;制定硕士生招生计划;编制印刷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办理报名手续;组织各院(系)进行考试科目的命题;组织考试;组织评卷和成绩统计。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试建议分数线;组织初试合格者的复试、资格审查和录取工作;开展硕士生招生宣传、咨询和有关研究等工作。
       2、各院(系)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 系主任)负责硕士生招生工作。成立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各专业招生计划和考试科目;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审查;组织教师进行业务课的命题和评卷;根据我校复试分数线和招生计划提出复试名单,进行复试;做好与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硕士生选派单位的联系工作;积极开展与院(系)有关的招生宣传工作等。录取硕士生的政审工作由各院(系)总支负责。
       二、编制硕士生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目录
       1、贯彻按需招生的原则,根据招生类别分为非定向硕士生、定向培养硕士生、委托培养硕士生和自筹经费硕士生四种。非定向和定向硕士生是国家计划内招生,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非定向硕士生毕业后在国家规定的就业范围之内就业,定向硕士生毕业后按合同到定向单位就业。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委托单位支付,毕业后按合同到委托单位就业。自筹经费硕士生的培养经费可由多渠道筹集,毕业后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
       我校在国家下达的硕士生招生计划内,贯彻按需招生的原则,根据各院(系)的培养能力、科研经费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兼顾重点学科和应用学科、学术性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发展,合理地分配招生计划。录取时,可视具体情况由学校进行院(系)际间的调剂。
       2、编制和印发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
      各院(系)按统一招生目录内容和格式填写,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汇总印刷成册上报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制订招生专业目录的具体要求:
      (1) 硕士生招生专业名称和代码应与国家公布的全国《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的学科、专业名称》相一致。
      (2) 招生人数按学科、专业填写。
      (3) 研究方向一般为三级学科范畴。
      (4) 政治理论考试不分文、理科。
      (5) 外国语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考试语种填写,可确定一种或数种(由考生选考),外国语专业考生应考第二外国语,其语种由外国语学院选定,并在指定栏内注明语种名称。
      (6) 业务课的考试科目按学科专业范围确定。初试时考两门业务课科目,考试内容应覆盖大学本科主干课程五门或五门以上。
      (7) 有其它特殊要求的,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8) 在招生专业目录首页介绍学校硕士生招生的基本概况,有关申请单独考试的办法,以及报考的具体要求和办法等。
        三、报名
        报考者按教育部规定时间、指定地点办理报名手续,否则报名无效。
        1、报名准备工作
       按照教育部要求在网站发布招生简章及专业目录,供考生查阅。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有关规定,及时回答考生所提问题,公布报名注意事项等。
        2、报名手续
       (1) 须符合报考条件,不符合报考条件者,报考无效,责任自负。
       (2) 须经相关部门同意,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经所在学校教务处或学工处同意,在职人员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他人员由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同意。
       (3) 须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先于10月份网上报名,再于11月10日至14日(具体日期以教育部通知为准)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及工作证(或学生证)到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报名点现场报名。
       3、将报名的各种统计表及数据库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四、审核报考材料和发准考证
由研究生院组织各院(系)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人员对考生报考材料进行审查和发准考证。具体的证书检验,由各院(系)负责在复试阶段进行。
1、审查的主要内容
    (1)学历和工龄
    参加全国统考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研究论文;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报考,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研究论文;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研究生。
      法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硕士(项目管理领域)、单独考试等按照相应的要求审查。
       (2)年龄
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2、发准考证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按报考专业的考试科目打印准考证。对考试过程中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准考证上规定栏内注明。研究生院盖章后将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内寄发考生本人。
       由研究生院按考点(接收试题单位)编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准考情况表》一式三份。其中两份按规定期限寄送考点(接受试题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编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报考情况表》、《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分专业报考情况表》等表格,并报省教育考试院。
       五、命题
       全国统考初试的政治理论及数学,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日语、俄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西医综合、中医综合等科目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其他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
    1、命题原则
硕士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试题主要测验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1) 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一般应使本学科的优秀本科毕业生能取得100分以上成绩(业务课满分150分)。
    (2) 试题应能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以及我校本科教学的优势和特色。命题应当依据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或本校自定的本科教学大纲,参照当年招生专业目录中所列的参考书。
    (3) 试题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
    2、组织工作
    (1) 命题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各院(系)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系主任)负责,成立有关科目的命题小组。命题小组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在近期内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或相当职称)组成。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业务课的命题。
    (2) 有亲属报考本单位硕士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命题、审题及相关工作。
    (3) 命题小组负责人对试题内容、文字、难易程度及覆盖范围要认真核对、反复检查。试题审定后,使用统一规格的命题纸,按统一格式工整规范打印清楚,装入试题专用袋,密封后在封口处签名。
    (4) 命题时应同时确定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另袋专门封装并签名。
    (5) 各院(系)研究生秘书将①试题;②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③命题清单在规定时间交研究生院招生办按保密要求保存。
    3、保密要求  
    (1) 我校命制的业务课试题和参考答案在开考前属机密级材料(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及标准答案在开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试题及参考答案必须存放在机要保密室,有专人看管。在试题的命制、审核、印刷、封装、移交、收发、保管等各环节,手续要严密、清楚、无误,要保证试题的绝对安全。
    (2) 命题人员和直接管理试题的人员的身份对外保密。各院(系)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系主任)布置命题工作时,不要集中开会(单独安排,讲清要求)。
    (3) 命题人员和审定、管理、接触到试题的人员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和个别辅导活动。
    (4) 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试题命好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
    4、具体要求
    (1) 初试考试科目均采用笔试形式。每门业务课试题以 150分为满分,90分为及格。非全国统一命题的外语、政治试卷(一外德语、法语,外语专业的二外及单独考试的外语、政治)以100分为满分,60分为及格。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试题的份量以能够使优秀考生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检查时间为宜。
    (2) 试题应适当分布在几个基本方面(包括基础理论、基本知识、专业技能、综合分析和论证等方面);并有一部分用以测验考生掌握该门课程的深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能力的内容,后一类题目所占比重最多不超过满分的20%。
    (3) 相近学科、专业的试题水平要尽量取得一致。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准确简练,导语要明确,措词要确切,以免引起考生的误解。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认真核对,防止差错。
    (4) 鉴于考生中有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在职人员等不同生源情况,有的科目试卷还为不同专业所共用,所以,在试题中可有部分选做题。
    (5) 命题应使用我校统一印制的试题纸。图表、公式等书写要规范、工整、清楚,并尽量节约版面,题与题之间不留答题空间(教育部要求题卷分离,不需要在试题纸上写答案)。试题要打印。
    (6) 试题类型可以维持近2年的风格,但试题内容与近2年的考题不能有较大重复,雷同率不能超过20%。
    (7) 为更好地规范考务工作,下列事项必须在试卷显要位置注明:
    ①考试科目名称及代码、适用专业;
    ②每道题的分数;
    ③     必要的原始数据和资料(考试时,不准带参考书和工具  书);
    ④     对选做题的专业、人员要作说明(对于有选做题的科目);
    ⑤不允许使用计算器。
    六、制卷                                                      
       1、试题印刷
       试题由研究生院会同学校纪委统一负责印刷,印刷好的试题当天送机要保密室,废纸和制版纸立即销毁。
       2、试题分装
       试题分装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各院(系)在规定时间、地点进行。
       首先按试题清单,清点试题份数,及时更换破损试卷。其次将试题对应装入有考生准考证编号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的小信封内,核查无误后密封。再将同一考生的两门业务课的试题小信封用橡皮筋或回形针固定在一起,清点份数。
       3、试卷寄送
       按同一考点(接收试题地点),在规定时间内,用机要通信寄达考点。
       七、初试
       1、制定《考场规则》和《监考人员守则》。
       2、按各招生单位(准考情况表)整理试卷,并分发到各考场。
       3、制作考场分布图,在学校醒目的地方张贴,并为考生设立路标。
       4、组织监考人员,每个考场指定组长一名。
       5、于初试前一天组织监考人员集训,重点学习《监考人员守则》,提出其他相关注意事项。
       6、通知考生于初试前一天实地查看考场。
       7、招生单位应指定专用值班电话,及时处理各考场(含外地)可能出现的问题。
       8、组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对各考场进行巡视。
       9、补考。如因招生工作中的失误影响考生正常考试,要把考生姓名、补考科目及其原因通知招生单位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八、评卷
       1、评卷办法
答卷按规定要求整理、密封。统考答卷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评阅。其他业务课答卷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各院(系)在规定时间、地点集中评阅,各院(系)按考试科目组成评卷小组(不得一人单独评阅),评阅组长由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
       各院(系)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及评卷组长应加强领导。评卷工作要贯彻“严格、公正、准确”的原则,宽严适度、始终如一。要随时检查评卷人员对评分标准的执行情况,对难以掌握标准的试题应集中讨论,如争议较大,可变换互评或评卷小组集体讨论后定分,以统一标准。若试题本身有误,应由院(系)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及评卷组长共同研究,妥善处理。
2、阅卷评分
       (1) 全国统一考试答卷按教育部统一的标准答案评阅。业务课按命题时确定的答案和评分标准评阅。阅卷前各评卷小组必须组织阅卷人员讨论试题答案,统一标准。试卷评阅完后,阅卷人员必须签名,以示负责。
       按教育部规定:答卷不准考生直接查阅。为了纠正错漏或宽严不当现象,确保评卷工作的质量,各门课程试卷必须认真组织复查。复查结束后由复查教师签名。对个别试卷评阅的错漏现象,以及登记分错误,复查后需要更改的,必须由院(系)招生领导小组、评卷小组组长和原评卷人联合签名,并说明缘由。
       (2) 记分和统计分。评卷一律用红色笔,记分数要准确工整,如有更改,须有更改人签字。记分使用阿拉伯数字(百分制)、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完全答错或未答试题以“0”表示,以便核查漏阅的情况。在错的地方,用横线表示出,以便识别。
       记分字迹要清楚,评定一题,应在题号前及封面登分位置记载该题分数,并签上评阅人姓名。若每题中包括几道小题,应将小题的分用“○”圈出,如小题得5分就记⑤,然后将这一题的总分仍记在题号的左边,以免混淆。
       每份试卷各题阅完后,评阅组长应认真复核并签名。
       各院(系)应指定专人核分、登分。将各题得分累加,总分记在总分栏内,并在右侧签上姓名。
3、试卷管理
试卷评阅后,由专人负责管理,当天收回,集中保管。评卷小组要指定专人领送试卷。领送试卷时,要严格检查试卷封面、编号等。
       九、复试和录取
       1、复试名单的确定。录取工作应贯彻“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和规模,结合本校考试实际情况,由研究生院提出复试建议分数线及《南京大学硕士生录取工作意见》,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各院(系)贯彻落实,认真研究提出复试名单,由研究生院会同学校纪委进行审定。
2、复试体检。参加复试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到南京大学医院体检,备本人一寸近照一张。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不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者,不得录取。
       3、为确保硕士生入学质量,要认真做好参加复试考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审核。被录取硕士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良好,遵纪守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勤奋学习。对他们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态度、工作业绩或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表现进行认真审核。如复试、体检合格,应向考生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发函索取人事档案材料及现实表现。必要时,应派人到考生所在的单位实地了解情况。
       4、业务课复试的要求。业务课复试除注意该生平时在校学习成绩,或工作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外,主要是注意考核考生对所学的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反应速度和实验技能及实践环节等。对于同等学力的考生必须进行全面、严格的复试,应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
       5、业务课复试的组织。各院(系)在复试时,要按专业组织由五人或五人以上参加的复试小组。复试小组在认真研究分析考生有关材料后,提出复试要求,包括复试科目、日期和复试形式等。按规定时间由研究生院招生办统一寄发复试通知书或由各院(系)通过电话及网页通知。
       一般按照120%的比例差额复试。
       要认真做好复试记录,参加复试的导师写出评语和复试成绩(按照复试办法公布的分数计算),并填写复试登记表。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在复试登记表上明确录取或不录取的意见及理由,以及拟录取的类别。复试结果,由有关院(系)直接通知考生本人。各院(系)及时将复试合格者的登记表、记录表送报研究生院复审。研究生院复审、确定拟录取名单后,再报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审批。
       对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确定初步录取名单后应向该生所在学校索取毕业论文或毕业实践环节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才能录取为硕士生。
        6、调剂录取。凡符合录取条件,由于名额有限,不能录取的考生,可在两门业务课相同或相近的本校招生专业间进行调剂录取。应及时将本校不录取又符合国家复试条件的考生的材料转到第二志愿招生单位或协助考生调剂到其他招生单位录取。
        对于考生来源不足且是学校重点学科或急需扶持的招生专业,可向其他招生单位进行调剂录取。
        7、录取通知书。拟录取名单报经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方可发录取通知书,一般要到6月上旬。
        被录取的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报到者,须持原单位的证明,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要认真对其思想、业务、健康等情况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凡经入学复查合格者,才能给予注册,取得学籍。
        入学注册、报到注意事项要在录取通知书中注明。
        十、保留入学资格
        1. 被录取为硕士生的考生,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原则上是考虑专业培养的需要或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申请保留硕士生入学资格者,应在确定复试名单时,向报考的院(系)提出申请,时间在当年4月底前,逾期不再办理,也不得随意变动。申请由院(系)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上报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同意保留入学资格者,由研究生院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至二年。
       2、保留入学资格者要求入学,必须在当年3月15日前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并交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和所在工作单位的书面鉴定(包括工作态度和政治思想表现、拟录取类别),经院(系)和研究生院考核批准后,列入当年录取计划。申请入学时,不改变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时确定的录取类别(非定向、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自筹经费)。
       3、保留入学资格者应遵守工作单位一切规章制度,积极工作。如在工作期间,有违法违纪问题或其他错误,视其情节轻重可取消入学资格或作其他处理。
       十一、加强对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
       研究生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又紧,保密要求高,要做好这项工作,各级领导要切实加强对研究生招生工作各阶段的领导,要教育招生工作人员严格遵纪守法,保守机密,不得弄虚作假,坚决反对不正之风。对于违反招生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招生考试纪律文件由研究生院与纪委共同签发。研究生招生重大事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十二、本条例如与教育部文件有不一致之处,按当年教育部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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