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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研究生院网研究生学籍管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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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6号)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而制订。
第二条  制订本细则旨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建立正常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  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合格人才的中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四条  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事前书面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中属原单位定向培养与委托培养研究生户口一律不迁入南京大学;其他类型的研究生,在入学时可将户口迁入南京大学。新生报到后,各院系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校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复查和体检合格者发给校徽、学生证及相关材料,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六条  对在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校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经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两周内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复查合格(含体格、政治思想等),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学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返校,到所在系(院)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书面请假。各系(院)开学后三天须将报到、注册情况报研究生院。委托培养与自筹经费研究生应交费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对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
(二)健康检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
(三)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逾期15天不报到者;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第三章 考核、纪律
第九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实行学分制,一般为32个学分,非本学科及同等学力入学者为36个学分;理工科类硕士研究生应至少有一门跨二级学科课程,文科类应至少有一门跨一级学科课程。
博士研究生专业学科课程2-4门,其中导师讲授课程限一门。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须重新修课或补考。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两周以内须经所在系(院)有关领导批准,两周以上须报研究生院批准。批准材料存在有关系(院)办公室备查。
研究生未经批准而擅自缺席,或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境)进修、留学及请假出国(境)探亲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南京大学《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四章 休学、复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必须休学,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导师与所在系(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作退学处理。休学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可相应延长。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研究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学校医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应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所属系(院)提出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研究生院批准后于下一学期复学。
第五章 转学、转专业、转导师
第十九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者,须经转出或转入培养单位批准。
第二十条  凡需转学者,须事先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的同意,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系(院)审核同意后,由研究生院报送江苏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者须两地高教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三)应予以退学者;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二条  凡需转专业者,递交研究生院批准的申请,须包括拟转入系(院)与导师同意接收的意见。
第六章 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换指导教师,如因特殊情况要求转导师,需提出书面申请,原则上应征得原指导教师同意且签署意见,同时接收导师应签署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并经所在院系审核批准后报送研究生院。如果研究生由于特殊原因要求转导师,当指导教师不同意时,首先由所在院系进行调解,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由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处理意见,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中期考核,不宜继续培养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研究生要求退学,由自己提出书面申请,其导师和所在系(院)签署意见,当指导教师不同意时,首先由所在院系进行调解,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由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处理意见,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取消研究生学籍,须由系(院)征求其导师意见后提出书面报告。研究生退学或取消研究生学籍,均由研究生院院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自批准退学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取消学籍:
(一)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动中止学业者;
(二)自筹、委培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未经准许,故意不缴费者;
(三)未在研究生院办理手续私自出国者。
第二十八条  取消学籍研究生,自谋职业,其户口、档案、人事关系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一般退回原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三十条  对受处分研究生,奖学金作相应扣除。扣除办法见《南京大学“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接到离校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将档案、户口转至其家庭(含配偶)所在地,不得无故滞留学校,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二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当事人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校方在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在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校方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江苏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有关系(院)提出意见,研究生院院长审批,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材料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章 提前毕业、延长学习期限
第三十六条  硕士生提前修完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优良,科研工作突出,并通过中期考核者,可以硕博士连读,也可提前进行论文答辩和提前毕业。硕士、博士生均可提前毕业。
第三十七条  凡跨年度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须在2月上旬之前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延长毕业的春季博士生须在12月底前提出申请,秋季博士生须在4月20日前提出申请。
第三十八条  在职博士生、硕士生承担原工作单位工作量超过1/3以上者,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三至四年,最长为八年。研究生提前或延期毕业,由本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院系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八章 毕业、就业与证书发放
第四十条  研究生按培养方案、培养计划规定,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部分课程成绩不合格,或所修课程没有按照培养方案、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或在学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毕业研究生离校前要做好毕业鉴定工作,填写“南京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毕业鉴定包括德、智、体等几个方面,着重就政治觉悟、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以及学习、生活等方面作出结论性鉴定。
第四十五条  经中期考核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发给“硕士、博士连读”证明。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发。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苏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七条  为及时做好研究生毕业证书的发放工作,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之前完成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研究生或中途退学与取消学籍研究生等,依据“南京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落实就业。
第九章 学籍材料归档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研究生教学、学籍、人事等档案归档工作。
第五十条  下列材料应及时整理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一)入学录取通知书;
(二)入学报考材料;
(三)南京大学研究生登记表;
(四)南京大学毕业研究生成绩表;
(五)南京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六)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通知书;
(七)研究生在校期间的获奖或处分材料。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毕业后,由各院系负责整理好毕业档案,通过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寄往就业单位。
退学研究生档案根据人才交流中心或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接受函寄送。
定向、委培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档案按定向、委培合同要求寄送。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定向、委培与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按有关合同规定要求执行。合同上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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